2011年,一组由印度尼西亚塞拉威西岛上的黑额长臂猕猴(Celebes crested macaque)拍摄的"猴子自拍"照片意外走红。照片本身并非通过动物刻意创作,而是由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J. Slater)在现场设置相机与遥控装置后,由猕猴触发快门所得。然而围绕这些照片的所有权和版权归属却引发了长达数年的法律与伦理争议,牵扯到维基媒体基金会、PETA(善待动物组织)、新闻机构以及美国法院,最终成为讨论"非人创作物"与"人类作者"边界的重要案例。 争议起因在于版权的核心概念:版权保护须基于人类作者的原创表达。维基媒体旗下的Commons图像库在2011年收录了这些照片后,依据其社区讨论与政策认为非人类无法成为版权主体,因此相关图像应属公有领域,从而予以保留并对外自由使用。斯莱特则主张,他在拍摄过程中承担了包括构图、相机设置、光线与触发方式选择等实质性创作行为,至少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可保护的著作权。
双方在公众舆论与法律立场上反复交锋,激发了法律界、媒体与公众对"作者"概念的深入讨论。 美国版权局在2014年发布的实务指引中明确指出,只有由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登记版权,特意以"猴子拍摄的照片"为例予以说明。这一表态在实务上为维基媒体的处理提供了支持,也推动了舆论对"非人作者是否可享有版权"这一问题更为一致的认识。然而,学界与律师界并不完全一致:部分英国与欧洲法律专家指出,在英国或欧盟法域下,若摄影师对拍摄结果提供了足够的"创意选择"与"个性化印记",仍可能构成可受保护的著作权。换言之,能否认定人为作者,关键在于对"创作贡献"的事实认定,而这通常需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裁断。 2015年,PETA代表被称为"Naruto"的那只猕猴对斯莱特及其出版商布鲁布(Blurb)提起诉讼,试图通过"下一友原则"(next friend)要求法院确认猕猴为版权持有者,并由PETA代为管理相关收益以资助保护工作。
该案在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遭到驳回,法官以版权法并未授权动物作为版权主体为由裁定无法受理。PETA随后上诉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该案在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进入公众视野,最终第九巡回法院在2018年维持原判,明确指出动物不能以版权持有者或原告身份在版权法下主张权利,同时对PETA在诉讼过程中若有为自身策略而非单纯保护动物利益的行为表示审慎关注。 案件的法律意义远超一宗个案影响。第一,它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确认了"著作权的主体必须是人类或法律上承认的实体"的基本前提,为随后涉及由人工智能或自动化工具生成作品的权利争议提供了参照点。第二,案件暴露并强化了版权登记制度对"人类作者"要件的实务执行,促使版权局在面对AI生成或机器辅助作品时更为谨慎地审查申请材料。第三,这一争端促使摄影师、媒体机构及网络平台重新审视在发布或托管潜在"非传统作者"作品时的风险与合规做法。
对于摄影师个人而言,案例凸显了在野外或特殊拍摄情境中保护创作投入与商业权益的现实困难。斯莱特声称因照片在维基共享平台的公开使用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一度表示因此无法维持生计。无论法律最终如何裁决,艺术家与摄影师在创作与发布阶段都应采取更为谨慎的合同和许可策略,包括与代理机构、出版商或新闻媒体明确授权条款,保留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拍摄过程中的创意贡献与技术控制,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版权主张。 平台与公共领域治理也面临挑战。维基媒体采用的"只有可自由使用或公有领域的作品方可收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边缘问题时既体现了对开放知识精神的坚持,也暴露了在快速传播环境下对原创权利保障的脆弱性。平台在判定版权归属时需综合法律原则、证据事实与社区共识,尽管如此,任何平台决定都可能触发权利人的不满或诉讼风险。
因此,建立更为透明且可复核的异议与救济机制,以及在元数据中记录权利声明与来源信息,成为减少冲突的务实做法。 另一方面,PETA的介入引发了关于代理诉讼伦理的讨论。将动物作为原告并以"代为管理收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在法律上难以被普遍接受,因为版权法并未赋予动物以主体地位。尽管PETA的初衷可能是为保护动物权益争取资源,但法律程序本身对原告资格与诉讼目的有明确限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PETA部分策略的动机提出质疑,反映出公益诉讼不得以法律制度作为纯粹策略工具的底线考量。 该争议对全球版权法实践也提出思考。
英国及欧盟某些法学观点倾向于通过更灵活的创作归属认定来保护在"机器促成"或"第三方间接促成"情形下的人类创作贡献。例如,在摄影领域,若摄像设备的设置、光圈与构图选择明显体现出人类作者的主观判断,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原创作品。对比之下,美国版权局的立场较为严格,强调纯粹由非人或自然力量产生的作品缺乏著作权要件。不同法域间在"人类创作"门槛上的差异,说明跨境传播的作品在版权状态上可能面临多重解读与法律风险。 此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法律议题具有前瞻意义。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作品由机器在部分或全部环节产生,权利归属、作者认定与可登记性问题愈发突出。
猴子自拍案提出的"非人创作不可享有版权"的判断为未来AI案件提供了参照,但同时也暴露出需要法律创新以适应技术发展的缺口。立法者与司法机关可能需要在不久的将来界定若干关键问题:在何种程度的人工介入可构成"人类作者"?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鼓励创新之间取得平衡?是否以及如何为AI参与创作的成果设立新的权利类别或登记机制?这些问题并无简单答案,但猴子自拍案无疑已经把它们推向前台。 从实务角度提出若干建议,以降低类似纠纷的发生风险并促成更公正的权利分配。摄影师与创作者应在拍摄前后保存详尽的创作记录,包括拍摄计划、设备设置、现场照片、时间戳与证人陈述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其创造性投入。出版方与新闻机构在使用来源不明或争议性图片时应谨慎,尽量确认来源并保留许可证据。托管平台应建立明确的版权异议处理流程,尊重权利人合理主张,同时对公众利益与信息自由保持适度平衡。
立法与司法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事实认定与比例原则,避免笼统适用"非人不可享权"的结论而忽视人类在创作链条中的实质贡献。 猴子自拍事件虽看似因一张照片而起,却触及法律、伦理、技术与公共利益的交叉地带。它提醒我们在数字化与自动化日益发展的社会中,必须重新审视"创作"与"作者"的含义,同时在制度上做好准备以应对人工智能与自动化创作所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法院与立法机关的判决与指引,平台的治理实践,以及创作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是未来版权生态健康运作的关键要素。 展望未来,版权法或将进入一个调整与适应期。对AI生成内容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能借鉴猴子自拍案的部分教训,但也应避免简单套用"非人不可为作者"的结论来否定一切新型创作。
更为细化的规则能够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不同层次的贡献予以区分,既保护真实的创作者权益,也为公共领域与创新留出合理空间。对于普通公众而言,猴子自拍事件是一次关于知识共享、作者权利与公共利益边界的生动案例,值得被反复研读和讨论。 结语:猴子按下快门引发的远不止一场版权之争。它促使社会审视何谓创作、谁可被视为作者,以及在技术变革面前我们如何通过法律与制度回应新的挑战。无论未来结论如何,透明、合理与兼顾多方利益的规则设计,将是化解此类争端的长久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