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民事訴訟程序中,第189條(c.p.c.)在Cartabia改革後确立了新的決定階段时限框架,對於如何在诉讼进入判決前提交"結論明確化說明"(note di precisazione delle conclusioni)具有重要指引意義。對於實務工作者而言,掌握這一規定不僅有助於把握訴訟節奏,也關乎當事人主張的可采性與庭審勝算,因此本文從制度設計、時限運作、內容限製、形式要件及實務撰寫策略等方面進行系統梳理並提出可操作建議,以利律師在決策前夕高效準備。關鍵詞包括art. 189 c.p.c., Cartabia改革, note di precisazione delle conclusioni, udienza di rimessione in decisione, termine perentorio, memoria conclusionale, memoria di replica, deposito telematico等,文中將多次圍繞這些詞彙展開論述,便於搜尋引擎索引與法務檢索。制度背景與時限設計Cartabia改革旨在提高訴訟效率與審判質量,其中第189條重構了訴訟決定前的書面釐清階段。當法院在某一庭期作出"rimessione in decisione"的安排時,必須自該決定庭期向前設定三個階段性書面提交期限:距離決定庭期60天前為提交"結論明確化說明"(note di precisazione delle conclusioni)的最遲期限;距離決定庭期30天前為提交"結論性說辯文"(memoria conclusionale)的最遲期限;距離決定庭期15天前為提交"答辯複陳"(memoria di replica)的最遲期限。這三個期限均屬於perentori(即具有強制性、期滿即喪失提出權利,除非申請被准許恢復時限),並通過訴訟各方的同時通知方式告知,提交方式則須以電子方式完成(deposito telematico)。
結論明確化的性質與範圍在實務上,"結論明確化說明"並非重新開展證據或提出新增主張的契機,其功能在於精準界定當事人基於原始起訴文書或依據第171-ter條予以補充之範圍內的最終判斷請求(thema decidendum)。因此,任何超出原訴狀或依規定補充之範圍的新請求、新抗辯或新事實主張,原則上屬於不予受理或被視為程序性瑕疵,可能導致法院不採納或視為當庭口頭陳述。實務上法院亦會關注是否因所謂"結論明確化"而實質上擴大了爭點(ampliamento del thema decidendum),若發現出現此類情形,往往要求當事人撤回或重新提出,並可能要求補正或拒絕採納相關段落。與記憶性質的區別在功能上,memoria conclusionale主要是對已提出之主張作集中化、條理化的結案論述,可以在此對對方之論據進行反駁並強化己方法律判斷;memoria di replica則是針對對方memoria的回應與最後說明。相比之下,note di precisazione具有"限定最終請求與結論文本"的專屬角色,應避免在其中展開新的訴訟論點或引入尚未陳述的事實證據格式與形式要件結合電子訴訟的通行規定,note di precisazione delle conclusioni的提交同樣受訴訟文書格式、簽章與責任律師資格等一般性規範約束。文件通常需標明案件號(R.G.)、受理法庭、庭次與法官名稱,以及明確標注該文為"Note di precisazione delle conclusioni ex art. 189 c.p.c.";文末應由負責律師簽章並附上專業費用請求的總括性表述以利未來費用判決。
由於提交方式通常為 deposito telematico,律師需確認pdf文件的可讀性、簽名驗證以及附件文件的索引完整性,以避免技術性不接受或延誤產生程序不利。時效風險與救濟措施時限屬於perentori,自法院確定的決定庭期向前倒推即開始運行,當事人必須在60/30/15天的時限內完成相應提交。若當事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提交,原則上該部分主張或文書即喪失受理資格,但意大利法系容許在特定情況下提出rimessione in termini(恢復時限)之申請,申請須說明延誤原因並提供相應證明。實務上,因技術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電子提交失敗,需要儘速在系統留下證據和向法院及對方當事人發出書面解釋與請求恢復時限的動作。律師在操作上應建立內部時間線管理,並提早安排文件起草與內部稽核,以避免因期限疏漏而導致權利損失。策略性構思與內容要點在撰寫note di precisazione delle conclusioni時,首要任務是明確並濃縮當事人之最終法律請求,語言應力求簡潔、精準且具可執行性。
結論段應直接指出請求法院作出何種具體法律判斷以及所求之具體救濟(例如請求確認、命令給付、損害賠償數額或其他救濟形式),避免模糊或過度修飾的語句。其次,應以最簡潔的方式引用支持該結論的核心法律依據與關鍵事實,而非在此處重複冗長證據展示。若必要,可在結論明確化中引用先前訴訟文件之特定段落或證據編號,並於文中標明引用處以便法官快速查證。再次,應預見對方可能的抗辯並予以簡要反駁,重點在於突顯己方主張之優勢與對方論據之薄弱點,但切忌在此展開新證據或新事實之提出。最後,應就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程序性請求進行簡潔陳述,為最終費用裁判留存有利依據。實例語句與法律語言的使用為提高法庭接受度,note di precisazione需使用法庭習慣的法律術語並保持嚴謹的引用方式。
例如可使用"Voglia l'Ill.mo Giudice adito, respinta ogni contraria istanza ed eccezione, in via principale accertare e dichiarare..."之意向表述,然後在中文撰寫或對本國律所使用之備忘錄中注明對應義項。律師在翻譯或向當事人說明時,應明確指出該文並非擴張性陳述的場所,而是限定最終請求與其法律根據的最後時機。實務小貼士與風險控制在行動層面,首先需建立倒計時機制,標註距決定庭期之60/30/15日為節點,並在距離最後期限前預留內部校稿日,以應對突發技術或證據查證問題。其次,若希望在結論明確化中調整請求的表述,務必確認變動不構成"ampliamento del thema decidendum",否則應另行申請接受新事實或新請求的理由並承擔對方申請延長程序或重新開啟證據階段之風險。再次,提交前應確認電子系統中提交紀錄的完整性,保存所有收據與系統回執以備未來可能的時限恢復申請之用。結語第189條在Cartabia改革下賦予了訴訟決定前更為結構化且具時限管理的書面釐清機制,使法官與當事人能在正式進入裁判階段前更明確掌握爭點與請求。
對於律師而言,精通note di precisazione delle conclusioni的功能、時限與寫作技術,不僅能提高案件在判決階段的說服力,也能有效降低程序性風險。建議以精簡、明確與法律依據充分的方式撰寫,並在事前建立嚴謹的時間與技術管理流程,確保在perentori期限內完成提交,從而在訴訟的最後階段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