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末在加州舊金山灣區衛星城發生的一段執法插曲,引起了媒體與公眾熱議。一輛Waymo的無人駕駛出租車在一處查酒駕路檢隊伍前違規掉頭,被攔停後車內無人可罰,執法人員無法在現場填發傳統罰單,最終只能透過社群媒體發文調侃此為執法生涯的第一次遭遇。表面上這是一個笑話,但深入探討便能看到一連串關乎法律責任認定、技術日誌與遠端運營、以及執法程序設計的重要問題。事件並非孤例,在美國其他州包括鳳凰城也曾出現類似情況,顯示政策與法律調整已刻不容緩。 這起事件的核心問題在於責任主體的不確定性。傳統交通執法習慣於對人的駕駛行為進行處罰與教育:駕駛人違規接受現場罰單或通知。
面對車內無人或由遠端人員監控的自動駕駛系統,執法人員無法直接把罰單交到可以被罰的個體手上。從行政執法角度看,罰款是對行為人的制裁與改正手段,而法律往往以自然人或法人為對象。當車輛由軟硬體系統主導操作時,是否應將罰鍰、點數或其他行政責任直接指向車輛的註冊擁有人、營運公司、或是遠端監控人員,是必須明確的法律問題。 立法層面的變化正在推動這一改變。在加州,立法機構已在去年通過一項重要法案 Assembly Bill No. 1777,規定從2026年7月1日起,無人車營運者將可因移動式交通違規行為被追究責任。這意味著面對車輛違規時,執法人員可將行政處分向營運者發出,而無需在現場找到人類駕駛者。
法案的通過是對無人駕駛營運實務的回應,但在落實之前仍存在許多配套要做,包括罰單送達機制、證據保全標準以及與聯邦與地方法規的銜接。 技術層面提供了可行的證據來源,也提出了新型的執法工具。自動駕駛系統通常會將感測器數據、決策日志與運行紀錄上傳至雲端平台,這些紀錄能清楚反映車輛在某一時刻的感知、判斷與動作。對於交通違規與事故,這種黑盒式資料是重要的事實證據。執法機關若能制定標準化的資料調閱流程,包含資料保存期限、隱私保護程序與技術驗證手段,將能更有效地對營運者提出行政或民事責任。然而,資料取得的權限、企業營運機密與個資保護之間需要細緻權衡,立法與行政單位必須先行明確規範。
遠端運營員的存在使情況更加複雜。許多商業化無人車隊採用遠端監控或遠端介入人員來處理特殊情況。當執法人員在現場與車輛互動時,透過通訊與遠端運營員交流成為常態。部分州已賦予警察直接與遠端運營者聯繫,要求對方協助停車、提供資料或接受行政處罰。2018年以來的若干地方法令已允許對自動駕駛系統所屬的營運者開罰,但不同州與不同城市的規範尚未統一,導致警察在面對同類情境時選擇不同處理方式。 除了法律與技術之外,執法程序本身也需更新。
警察的罰單格式、電子記錄系統與執法培訓都預設有人的駕駛者在場的情況。當罰單上沒有為機器或企業留白時,現場警員會陷入兩難。此外,現場處理須同時考量道路安全優先,若車輛可安全靠邊且配合停車,執法的即時性可由後續行政程序補上。實務上可行的步驟包括在現場採集影像、透過車牌識別確認註冊資訊、聯繫營運商取得事件紀錄,以及在州法允許範圍內發出後送罰單或行政通知。 當前爭論的一個敏感面向是科技公司與公權力之間的責任分配。自動駕駛營運商宣稱其系統以遵守交通規則為設計目標,並會持續透過學習與資料改進提升安全性。
營運商同時也強調遠端監控人員與車隊管理的快速反應能力。然而,若營運者能透過技術快速修正錯誤行為而逃避行政處分,可能會弱化法律的威懾力。相反地,若過度加重營運者責任而缺乏技術事實認定的支持,可能會阻礙創新。公平與效率的平衡需要透明的資料交換與明確的法律標準。 另一方面,公共信任與交通安全是不可讓步的核心價值。民眾對自動駕駛車輛在都市街道上運行的接受度部分建立在對公司能負責任回應違規或事故事件的信念上。
如果遇到違規行為執法無能為力,容易引發公眾對系統安全性的質疑,也可能成為反對自動駕駛擴張的政治阻力。因此,政府與企業應優先合作,建立一套可操作的執法機制,並向社會公開透明地說明責任歸屬與處理流程。 國際經驗提供了若干借鏡。個別州和國家在對無人車責任歸屬上採取不同路徑,有些採用明確將營運者列為責任主體的行政制度,有些則保留對具體情況逐案認定的司法彈性。成功的案例多半強調早期協調、跨部門合作以及標準化的技術規格,包括資料接口標準、事件報告格式與證據驗證機制。這些做法能減少執法時的摩擦,並提供營運者改進系統行為的明確反饋。
在現場層級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包括強化警察培訓,讓執法人員熟悉自動駕駛系統的基本工作原理與典型狀況,學會如何快速識別車輛註冊資訊與聯絡營運商。行政上則需要更新罰單格式,納入營運公司或遠端控制者等欄位,並建立電子罰單與郵寄或電子送達的法定程序。技術上必須要求營運者保存足夠的事件紀錄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給執法機關,資料交換採用標準化、可驗證的方式,以免發生證據質疑。 為了兼顧隱私與執法效率,法律應明確規範資料取得的範圍與程序,平衡公眾安全需求與個人資料保護。事件資料中可能包含乘客資訊、影像資料與感測器紀錄。立法或行政命令可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執法單位可向營運者提出資料請求,並設計司法審查或獨立監督機制以防止濫用。
此外,罰鍰與責任設計也應具有差異化,對於偶發的技術錯誤與系統性故障應有不同處理方式。偶發性違規可以先從彈性處分或警告做起,並透過事後檢討促使營運者改正。反覆違規或涉及重大危險的行為則需採取嚴厲行政處分或停運措施。透過分類處理,既保留執法的公平性,也給予技術改進的空間。 從城市管理的角度看,無人駕駛車輛的出現也要求市政部門在交通規劃、路權管理與路檢策略上做出調整。面對日益增加的自動駕駛車隊,城市可以與營運者簽訂營運協議,約定資料報告頻率、違規處理流程與罰款分配機制。
這種地方層級的協議能快速補充州級或聯邦層級立法的空白,並針對在地特性設計可行方案。 公開溝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當地警察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營運商應向公眾說明如何處理與追訴無人駕駛車輛的違規事件,釐清民眾在遇到類似情況時的求助管道,例如留下影像證據或向交通管理單位檢舉。透明的程序能提高社會對新技術的接受度,降低恐慌性反彈。 最後,回到那次在檢查站前被攔停的事件,它反映出的不只是一次執法上的尷尬,而是整個制度面對新興科技時的適應挑戰。加州在法案通過後需要一段時間建立完整的配套措施,但地方執法單位與營運商可以提前合作進行演練,制定標準作業程序,加強資料共享協議與互動通報機制。
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帶來便利與安全潛力,但也要求我們在法律、行政與技術層面同步升級,才能確保道路對每個使用者都公平且安全。展望未來,隨著法律逐步明確、資料交換標準化,以及執法人員訓練普及,類似無人可罰的場景將會減少。更重要的是,透過制度設計的改進,我們可以將技術創新轉化為可衡量的公共安全提升,而不是執法的真空地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