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宪法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简称BetrVG)第118条是关于所谓"倾向性企业"(Tendenzbetriebe)与宗教团体在企业议会法框架下适用的重要条款。该条款通过排除或限制法律适用,保护某些以思想、信仰、艺术或宣传为主要目的的组织的特有使命与自由空间,同时也涉及员工参与权利的例外。对企业管理者、员工代表、工会和劳动法律顾问而言,理解第118条的文字含义、司法解释与实践后果至关重要。以下内容将从法律文本、关键概念、判例走向、现实案例分析和实践建议等方面进行系统说明,帮助读者把握第118条的适用边界与操作要点。 第118条的核心内容与法律目的 第118条第一款规定,当企业或单位直接且主要服务于政治、教派、慈善、教育、科学或艺术的宗旨,或服务于第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2句所保护的报道与观点表达目的时,若企业或单位的性质与BetrVG的适用相抵触,则该法的规定不适用。换言之,当组织的"倾向性"或"宗旨性"与企业议会法的制度设计发生冲突时,法律允许例外。
第118条进一步限定,BetrVG中的部分条款在这些组织中不适用,另有条款仅在与员工因企业变动而遭受经济不利相关的补偿或缓解问题上部分适用。第二款则明文排除了宗教团体及其慈善、教育机构在BetrVG适用范围之外,无论其法律形式为何。该规定体现了对宗教自治权和信仰自由的重视。 关键概念:什么是"Tendenzbetrieb"(倾向性企业) "Tendenzbetrieb"中文常译为"倾向性企业"或"宗旨性企业"。核心判断视角有两个:第一,企业是否直接且主要以某一意识形态、信仰或观点传播为目的;第二,将BetrVG的适用强加于该组织是否会妨碍其宗旨、言论或信仰的实现。比如政治党派、政党机关、某些媒体机构、宗教组织及其具有宗教使命的下属机构,往往被视为具有"倾向性"。
但并非所有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组织都自动构成Tendenzbetriebe;若组织的日常运营更多是经济活动而非宣传或宗旨活动,则BetrVG仍可能适用。判断标准强调"直接且主要服务于......目的"以及"Eigenart(组织性质)是否与BetrVG相抵触"。 宗教团体的特殊地位 第118条第二款对宗教团体及其慈善、教育设施采取了全面排除的立场,不受法人形态的影响。立法者意在保护宗教团体在组织生活、教义传播、礼拜实践与宗教教育方面的自治权,以及确保教会或宗教组织在其内部人事安排和信仰传播上不受公共劳动法制度的全面介入。这一排除反映了基本法中宗教自由与教会自治的宪法原则。实践中,宗教团体可以根据其教义和组织需要对员工要求特定信仰、行使内部纪律与参与相关活动,但同时需在一般劳动法、反歧视法等领域负起相应责任,尤其在民事劳动关系和公共领域外的一般经济活动中,宗教团体并非完全没有约束。
与言论自由(第5条基本法)的关系 第118条第一款提及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2句,明确将新闻、报道和观点表达的保护作为可以影响BetrVG适用的重要考量。对于媒体机构、编辑部、广播电视台等从事舆论形成的单位,法院一般会高度重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审慎对待任何可能妨碍新闻编务独立、编辑方针或报道自由的集体参与制度。例如,强制性的工会参与或企业议会在决定编辑方向、雇佣编辑人员上的介入,可能被认定为对新闻自由的干涉,从而触发第118条的适用。 司法实践与判例趋势 德国联邦劳动法院(Bundesarbeitsgericht,BAG)和其他法院在关于Tendenzbetriebe的案件中建立了若干重要原则:首先,倾向性企业的认定必须基于具体事实而非表面标签;其次,必须证明BetrVG的某些规定会与企业宗旨发生实质冲突;第三,例外的适用应当尽量限制,避免泛化导致员工保护的系统性削弱。法院通常会进行利益衡量,权衡雇员的参与权与组织的宗旨自由。在许多判例中,媒体机构和宗教机构都曾就是否适用BetrVG产生争议,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常常通过考察组织章程、运作方式、核心任务和日常决策过程来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组织的经营活动已明显商业化、与宗旨活动分离,则BetrVG可能仍适用于这些经济性部门。 现实中的典型情形与判定要点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类争议情形:编辑部是否可以成立 Betriebsrat(企业议会)并在编辑方针上与雇主协商;宗教医院、宗教学校的雇员是否享有建立议会的权利;非政府组织或文化基金会中员工的参与权范围如何界定。判断时应关注的要点包括:组织的主要目标和日常活动是否以传播观点或信仰为核心;员工是否直接参与或影响该宗旨的实现;BetrVG的具体条款在该组织中是否会直接妨碍宗旨功能;组织是否在某些部门从事明显的商业活动并与宗旨活动隔离。 对雇主与员工的实务建议 雇主在涉及可能为倾向性或宗教性组织时,应首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明确组织宗旨、运作模式与法律文件中的条款,然后评估BetrVG适用的风险与后果。若组织认为自己应当适用第118条的例外,应准备详实的事实证明,例如组织章程、工作内容说明、组织主业占比等资料,并在必要时寻求司法确认。对于雇员与工会而言,遇到被排除的情形时应评估是否存在部门化处理的可能,例如在与宗旨无直接关系的业务单元中推动BetrVG适用。
此外,应关注雇佣合同的条款、集体协议的适用以及反歧视法给予的个人保护。 企业变动与社会计划(Sozialplan)问题 第118条明确指出,BetrVG中关于企业变动的若干保护条款在倾向性企业中不适用或只有限适用。尽管如此,员工在企业重组、裁员等情形下仍可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基本的补偿或保护,例如雇佣合同、集体协议或一般雇佣法中的解雇保护规则。因此,被排除适用BetrVG并不等于员工在所有方面完全丧失保护;但确实会导致在企业议会参与、信息与协商程序以及社会计划谈判中的制度性差距。 跨国与现代组织形态的挑战 随着非盈利组织、跨国宗教机构、平台媒体和数字化媒体的兴起,判断第118条适用的难度增加。例如,一个以传播宗教或政治观点为宗旨的组织,可能同时经营线上广告业务或提供商业服务。
法院在此类复杂组织中通常会区分"宗旨性部门"与"经济性部门",在后者适用普通劳动法与BetrVG,而对前者适用更严格的倾向性保护标准。因此,分割组织结构、明确不同业务线的法律定位,对雇主和员工双方都极为重要。 实际案例解析(不涉具体判决书号) 可以想象几类典型案例:一家地方报社主张其编辑部因新闻自由属倾向性单位,拒绝允许 Betriebsrat 在编辑任命上拥有决定权;一家宗教学校拒绝适用BetrVG以便在教师聘用时优先考虑教义一致性;一家科学研究所争议其是否因"科学目的"而被排除。法院在这些情形中通常会仔细审查组织是否以宗旨传播为核心,以及员工参与是否会对宗旨完成产生实质影响。媒体与宗教组织在实际判决中往往获较大范围的保护,但并非绝对。 合规策略与风险管理 组织若希望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宗旨保护与劳动关系稳定,应采取多层面的合规策略:在章程中明确宗旨与组织架构,区分宗旨性职能与商业职能;在雇佣合同与员工手册中清晰规定与宗旨相关的岗位职责与入职要求;在可能影响雇员基本权利的决定上保持透明,尽量通过协商而非单方面排除员工参与;在争议发生前主动寻求司法或仲裁机构的判断,以避免长期的不确定性。
对员工而言,应审慎判断是否通过 Betriebsrat、工会或司法途径维护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劳动法律咨询。 结语:在尊重宗旨自由与保护员工权利之间寻找平衡 第118条体现了一个基本理念:在某些特殊组织中,宗旨的实现与言论或信仰自由具有宪法意义,因此企业议会法不能机械地适用于所有组织。但同时,劳动者的参与权和基本劳动保护也不应被任意剥夺。现实中需要通过细致的事实认定、司法审查与制度设计来在宗旨自治与劳动民主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对于雇主、员工与法律实践者来说,关键在于准确识别组织的性质、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并在争议阶段通过证据与程序实现清晰、公正的判断。理解第118条不仅是法律文本的阅读,更是对德国基本权利体系与劳动关系制度内在张力的深刻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