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加利福尼亚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了版权圈和互联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案中的域名注册商Dynadot,在收到依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第512(h)条款发出的传票后,部分拒绝交出用户的详细信息,并援引自身作为被动中介服务提供商(passive conduit)的免责权,拒绝提供IP地址日志等重要数据。此举不仅冲击了版权权利人利用DMCA快速锁定涉嫌侵权者的传统方式,也将域名注册商在版权保护法制架构中的法律地位推向风口浪尖。根据DMCA的规定,版权权利人可通过传票迅速查明涉嫌侵权者身份,传票申请相对便捷且无需经过法官批准。然而,Dynadot的抗拒打破了此模式的惯例,反映出域名注册商对自身责任范围的不同理解。申请人是一位名为Nima Gharavi的内容创作者,他在YouTube拥有一个名为Midwest Wrestle的频道,发布大量关于青年摔跤比赛的视频内容。
Gharavi主张在第三方网站mypornvid.fun上未经授权转载了其YouTube视频,遂向法院申请了DMCA传票要求Dynadot披露涉嫌侵权域名的注册信息以追责。尽管Dynadot提供了部分域名注册的身份数据,包括姓名、电邮和地址等,但拒绝提供服务器IP日志,基于其对自身作为提供被动中介服务的安全港条款的解读,表示除非有明确法院命令,不会交出更详尽的用户数据。Dynadot的立场引发申请人强烈反驳,他引用了多起联邦法院先例,指出域名注册商与传统传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有所不同,其作为“信息定位工具”的角色应当适用DMCA第512(d)条款的规定,因此必须遵守传票披露义务,而非依赖传输通信安全港的免责保护。此观点获得部分法律界人士认可,认为在复杂的网络服务架构中,不能简单将域名注册商等中介归入纯网络传输商范畴,从而规避版权保护责任。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之一,是域名注册商的法律定义及其所享有安全港保护的范围。DMCA旨在保护依法运营的服务商免受用户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尤其是传播通信类服务提供者,但对信息定位工具如域名注册商并无明文赦免,法律界对此存在解读分歧。
除了法律层面的冲突,案件还折射出技术层面的复杂性。被控侵权内容的实际形态或为第三方网站嵌入YouTube视频流(通过iframe等技术实现),这意味着所谓的侵权“转载”可能并非上传下载到域名指向的服务器,而仅是对原始YouTube内容的嵌入播放。若属实,则说明版权内容仍在合法平台持有和展示,而第三方网站主要扮演引流角色,这对版权保护和传票适用效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案件进展中,法院尚未就Dynadot是否必须进一步披露身份信息及IP日志作出最终裁决。原告追求法院发布具指导意义的判决,明确域名注册商在DMCA安全港体系中的定位,以利于今后类似案件中权利人与服务提供商的权责明确。值得注意的是,Gharavi自2024年以来多次针对各大互联网平台包括Tumblr、Reddit、Meta和X公司申请DMCA传票,试图清理未经授权传播其视频内容,体现了版权拥有人在数字内容保护日益加强的趋势及挑战。
域名注册商是互联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其既非传统意义上的通讯服务商,也不同于内容托管平台,在法律上处于复杂的中介地位。随着网络内容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和技术演变,缴纳版权保护版图的边界日益模糊,服务商在维护用户隐私保护与协助版权执法之间的平衡愈发艰难。此案有望成为判例指引域名注册商未来在版权执法过程中的合作义务。若法院明确定义域名注册商不享有转发通信类安全港保护,而应作为信息定位工具承担相应披露义务,将促使其它注册商提升对此类传票的响应力度,有利于版权权利人快速锁定涉嫌侵权者,遏制盗版传播。反之,若支持Dynadot基于被动中介身份的免责主张,则注册商在版权追责链条中将拥有更宽泛的保护盾牌,版权方追责难度将加大,或造成版权执法效力减弱。总体来看,Dynadot与版权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折射出数字时代版权保护法律机制的矛盾与更新需求。
作为互联网基础的域名注册商,其角色和责任亟需通过司法或立法途径明确界定,以匹配不断变化的网络服务业态,保障版权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的合理平衡。此案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示范作用,也代表版权保护实践中的关键风向标,值得版权从业者、网络服务商与法律界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随着技术手段提升与版权保护意识增强,域名注册商等中介角色的合规和责任认定将成为版权生态体系稳定的关键环节,推动互联网内容传播进入更加规范和透明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