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人口持续增长和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议题。在此背景下,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应运而生,成为协调国际间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公平共享收益的关键法律工具。条约不仅承载了保障全球粮食安全的使命,也体现了各国对农业遗传资源共享与利用伦理的共识和承诺。条约的核心在于其创新的多边系统,该系统涵盖了64种关键粮食作物的遗传资源,这64种作物合计贡献了全球约80%的植物性食品供应,实属全球粮食生产的基石。这种多边系统确保了成员国之间的基因资源访问便利化与公平使用,使得科研人员、育种家和农业培训者能够利用这些资源开展研究,推动作物改良和提高产量,从而应对粮食安全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挑战。该系统的运行要求使用者必须来自条约缔约方国家,并只能将获取的遗传资源用于粮食和农业相关研究、育种和培训活动。
极具前瞻性的是,条约明确禁止相关资源接受者对获得的遗传物质直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资源被私有化或垄断,维护了利益共享的公平原则。同时,条约保障了在国际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的基因资源使用合规性,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利益共享机制是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多渠道多机制,条约保障了使用者在利用遗传资源时产生的利益须回馈社会,尤其是原始贡献者和资源提供者,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公平、透明且可持续共享。这不仅提升了科研和育种的积极性,同时也促进了资源保护的内在动力。农民权利的保护是条约的一大亮点。
条约高度认可农民在植物品种形成和遗传资源丰富多样性积累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条约呼吁缔约国尊重和保护农民的传统知识,强化他们在国家相关决策中的参与权利,并通过多样化的利益分享方案确保农民能够公平地分享资源利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收益。这一举措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尊严和权益,促进了农业传统智慧的传承与发展。农业可持续利用也是条约着力推动的重点。虽然全球粮食供应主要依赖于水稻、小麦、玉米和马铃薯这四大主粮作物,但地方特色作物在满足若干百万人的营养需求方面同样不可或缺。条约积极推动多样化作物的保护与开发,促进多元种植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从而增强农业适应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提升农业系统的整体韧性和经济效益。
条约的诞生是经过多年国际间积极探索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结果。早在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成立了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并推行了一种自愿性的国际承诺——《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承诺》。随后,1996年莱比锡召开了国际技术会议,出台了全球行动计划,为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战略指导。最终,2001年条约被正式通过,并于2004年6月29日生效,成为第一个专门针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条约。条约的秘书处设立于意大利罗马粮农组织总部,承担着协调各缔约方合作、推动条约实施、统筹资源共享和利益受益机制运作等重任。秘书处积极倾听各国、研究机构和农民的声音,及时回应各方建议和问题,促进条约各项工作的透明、公正和高效开展。
全球越来越多国家陆续加入条约,形成了涵盖各大洲、多样生态系统和农业文化的国际合作网络。这种合作不仅强化了植物遗传资源的全球治理,也为未来应对粮食安全挑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借助条约平台,研究机构能够更顺畅地获取多样化作物资源,加速新品种研发,提升作物抵抗力和适应性;同时,农民和育种者能够在保护传统知识和推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共赢。展望未来,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将在促进全球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及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中继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多边系统和利益分配机制,增强农民和地方社区的参与度,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农业发展深度融合,条约将助力构建更加公正、包容和可持续的全球农业未来。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的实施不仅彰显了全球合作的力量,也证明了跨国界协作对生命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必要性。
在全球粮食安全压力日益加大的今天,条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分享遗传资源与利益的合作平台,有利于激发创新潜力,推动世界农业迈向更高效、环保、持久的新时代。